为激励商家在工典平台的良性经营,持续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助力商家成长,对于平台所有参与工典好店认证的店铺,制定激励政策。即店铺符合本激励政策要求的,可获得相应的激励金。
本激励政策通过评估商家在规定考核周期内工典平台通用型工典好店的认证情况,对于符合《通用型工典好店商家激励政策》激励标准的店铺,在考核期结束后,发放相应的激励金。
第一章 激励范围
1.1适用店铺:适用于工典平台所有可参与通用型工典好店认证的商家(通用型工典好店认证的标准请详见:《工典开放平台工典好店解读》)。
1.2激励标准
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在此期间连续通过所有期次通用型工典好店认证、且在2020年4月1日前完成续签并保持开启状态的店铺;
1.3 GMV及激励计算口径:
1.3.1奖励金额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店铺销售额的0.5%(最小计算单位为人民币一元整,不足一元不计入),单店铺奖励金额上限为5万元整;
1.3.2统计口径为考核期内的订单完成额,退货订单金额不记在内。具体以工典平台系统数据为准。
1.3.3作弊违规操作或虚假交易产生的订单不计入激励范围,具体以工典系统为准,且工典有权取消该店铺因此而获得的全部激励收益。
第二章 激励流程
2.1 2020年6月1日开始陆续发放上一年考核周期的激励金;
2.2激励金额将通过虚拟金的形式全部发放至商家的京准通账号中;
2.3虚拟金说明:
2.3.1虚拟金发放规则:工典平台在完成对商家的核实后,将会通过系统进行发放;
2.3.2使用规则:该项虚拟金适用于工典快车、品牌聚放的投放;
2.3.3使用限制:与现金1:1消耗,虚拟金不可提现,过期作废;虚拟金的使用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三章 附则
3.1工典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调整本规则并以“工典开放平台”公告的形式向商家公示;商家入驻工典即表示接受工典其后不时调整、颁布的管理规则;
3.2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政策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政策。本政策尚无规定的,工典有权酌情处理。但工典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工典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工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如有违约即视为对本政策的违反;
3.3如此政策执行中需调整的,则工典平台应提前3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商家,双方按公告执行时间以新政策为准执行。
3.4本规则于2019年11月30日首次发布,于2020年1月1日生效。